零颜皮肤科 皮肤讲座
去角质应该隔多久做一次
您好,我是位于首尔弘大地铁站1号出口的 Zero Lab Clinic 零颜皮肤科代表院长金东远。
对正在做去角质的朋友,我常常会问一个问题。 您多久做一次?
做去角质的人很多,但定好合适间隔再做的人很少。皮肤看起来暗沉就再做一次,起皮了又做一次。就这样,有些人是在间隔越来越短的状态下来到诊室的。
今天就来谈谈这个「该多久做一次」。去角质在皮肤上实际做了什么,做得频繁会有什么变化,以及因此多长的间隔才合适。
有两种方式
物理性方式和化学性方式。
物理性的是靠摩擦把角质磨掉,磨砂膏、去角质凝胶、洗脸刷、搓澡巾都属于这一类。化学性的是涂上酸,让角质细胞之间的连接松开,被称为AHA的甘醇酸、乳酸,以及属于BHA的水杨酸就属于这一类。
在家里主要用物理性方式,在医院或美容院则多用化学性方式。 这个区分后面还会再提一次。因为在哪里做,法律对可以使用的浓度有不同的限制。
去角质做的事,是把更新周期提前
皮肤即使什么都不做,也会在下层生成新细胞往上推,用完的角质会自行脱落。这个周期叫做更新周期(turnover)。
去角质会把这个周期提前。 有研究直接在人体上测量过这一点。
研究对象是健康志愿者 6名。研究者在他们的皮肤上涂上荧光物质做标记,然后每天一次、每次60分钟涂抹12%甘醇酸,持续2周。荧光完全消失所需的时间,也就是角质层的更新周期为 12.8天。用同样方法测得的0.1%视黄酸为15.8天[1]。
甘醇酸比视黄酸更快。 人们容易把去角质当成「温和的护理」,但只看推动更新周期的力量,并不是这样。
所以看起来变亮是对的 —— 只是原因不同
隔开间隔来做,肤质会变得平滑,脸看起来变亮。这一点我在诊室里也看得到。
但原因并不是「陈旧的色素被剥掉了」。 家用浓度的酸能减少色素的测量数据,我们没有找到。文献显示的是另一回事。
在每天两次、持续3周涂抹4%甘醇酸后用电子显微镜观察的研究中, 角质层在组织学上变得更致密。 脱落的只是角质层最外面的一层,其下方的结构完好无损[2]。
下方反而会变厚。 一项以绝经后女性 65名为对象的随机双盲研究中,在面部一侧涂抹15%甘醇酸6个月,再用环钻活检测量,结果 表皮厚度增加了27%(p = 0.005)。同一研究中雌二醇为23%[3]。
归纳一下, 表面变得平整均匀,下方则变厚。 因为光线被均匀地反射,所以看起来变亮,而不是色素消失了。
做得频繁会有什么变化
同一项研究里,反方向的结果也一起出现了。
在更新周期被提前的那2周里, 水分流失增加了,第11天到第18天之间角质层含水量出现了显著下降(p < 0.05)[1]。刚涂上之后还出现了明显的红斑。
把更新周期提前的力量,和让皮肤变干的力量,是同一个作用的两面。 没办法只取其中一面。
也有直接考察频率本身的资料。一项对玫瑰痤疮患者 999名与健康对照组 1,010名的洗脸习惯进行比较的研究中,出现了这样的数字[4]。
| 习惯 | 比值比(OR) |
|---|---|
| 每周使用洗脸工具超过4次 | 2.179 |
| 用每天使用的产品去角质 | 2.435 |
| 每天洗脸超过1次 | 1.450 |
| 洗脸时长、清洁产品种类 | 无相关性 |
症状扩散的方向也是一样的。每天做去角质的患者, 进展为红斑的比值比是2.01,脓疱·痤疮是2.28,毛细血管扩张是2.14。
不过这是病例对照研究,并不是因果关系。 无法排除因为皮肤本来就不好而洗得更多的可能性。即便如此, 差别出现在「做得多频繁」上,而不是「用什么」上,这一点值得留意。
摩擦留下的痕迹不容易消退
这是我特别想说的部分。 物理摩擦的方式,有时本想去掉色素,反而留下了痕迹。
有一项研究,收集了平时习惯用清洁用具大力搓身体的 71名人。所有人都有剧烈搓洗的习惯,痕迹按锁骨71.8%、小腿前侧36.6%、上背部32.4%的顺序出现。 对其中24名做了组织活检,发现黑色素明显地下沉到了真皮[5]。
还有更重要的一点。在对长期使用尼龙搓澡巾的 3名人进行的调查研究中, 常规染色下什么也看不到,但在电子显微镜下3人全部都有淀粉样蛋白沉积[6]。因此有人提议,这种情况不应叫做摩擦黑变病,而应叫做摩擦性淀粉样变。
如果不是黑色素,用美白的办法是去不掉的。 所以,想把摩擦造成的痕迹再靠摩擦去掉,往往做不到。
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。 这些资料针对的不是面部,而是多年来用力搓洗身体的情况。 和在脸上每周用1~2次磨砂膏相比,刺激的强度和持续时间都不同。只针对面部去角质产品做的前瞻性研究,我们没有找到。即便如此, 我们认为方向是相同的,所以在这里提出来。
实际上面部的摩擦黑变病很少见。在用皮肤镜观察100名面部色素性疾病患者的资料中,摩擦黑变病只有2名[7]。虽然少见,但一旦出现就属于不容易消退的那一类。
那么该隔多久
我们建议2周。 这个数字的依据,我原原本本地说明一下。
有一项研究,对女性 13名的手臂内侧做了30·50·70%甘醇酸换肤和氧化铝微晶磨皮,并追踪了屏障功能。两种操作在刚做完时屏障都明显受损,但 在24小时内恢复了。红斑在微晶磨皮后1天、甘醇酸换肤后4天消失。作者们由此得出结论: 2周的间隔足以让屏障有恢复的时间[8]。
老实说,这个数字不是通过比较不同间隔得出的。 它是测量恢复所需的时间后由此推导出来的。也有以每周1次的间隔做治疗的研究[9]。 把间隔随机分组直接比较的研究,我们没有找到。
所以2周并不是「已被研究验证的理想间隔」,而是 在恢复所需时间上留出余量的数字。我们在诊疗中使用的标准也是按这个来的。
再补充一点,紫外线敏感度持续的时间比这更长。美国FDA建议在AHA产品上标注, 在使用期间和停用后1周内 要使用防晒产品[10]。间隔2周的话,这段时间自然就包含在内了。
同一项研究中还有一个有意思的结果。 红斑的程度并没有按浓度的顺序出现[8]。并不是70%比30%更红。 意思是,不能只看浓度就推测强度。
在家不要使用高浓度产品
偶尔会有人自己买来专业用的高浓度产品使用。 这不是间隔的问题,它本身就有风险。
法律已经划了线。韩国《化妆品法》实施规则规定, AHA超过10%、或者酸度低于3.5的产品必须标注「含有高浓度的AHA成分,有发生不良反应的可能,请向专科医生等咨询」[11]。美国FDA和CIR专家小组也把消费者用产品的安全条件定为 10%以下、pH 3.5以上[10]。
在家使用的界线和在医院使用的界线不同,这是有原因的。
实际的事故也有统计。在查看了美国FDA不良事件报告系统5年数据的报告中, 由普通人自行涂抹化学换肤产品造成的皮肤损伤有18例 得到确认。有烧伤、创伤、水肿,也有留下疤痕甚至活动范围受限的情况。作者们的结论是 没有专业人员的指导就使用,无论浓度高低都有风险[12]。另外单独统计的未经批准的去除剂 38例中,面部损伤14例里有4例就在眼睛旁边[13]。
在哪里做为什么会成为问题
在美容院做的角质护理当中,有一些是越过法律划定的那条线的。
这不是我的意见,而是判决。韩国最高法院就 没有医师执照的美容师使用含氧化铝研磨剂的仪器去除面部角质、实施皮肤磨削术的行为,作出了如下判示。
由不具备人体生理构造专业知识的人实施时,有可能对人的生命、身体或公共卫生造成危害,因此 不属于单纯的美容术,而属于医疗行为[14]
同一判决中还理清了两点。 即使有医师指导,非医务人员也不得实施;而且即便实际上具备与医务人员同等水平的知识或操作能力,结论也一样。另外,本案中受到处罚的人,是雇用了美容师的 诊所院长。
现行韩国《医疗法》第27条在第1款禁止无执照医疗行为,2019年新增的第5款则规定 「任何人不得让非医务人员实施医疗行为」,直接把指使的一方也堵住了[15]。
这里有一点要提一下。前面作为2周间隔依据说明过的那项研究[8]中使用的 氧化铝微晶磨皮,正是这份判决中提到的那种方式。 也就是说,一边在测量屏障恢复需要多长时间,另一边在争论这件事该由谁来做。
无论您在哪里接受护理,那里使用的浓度和设备是不是那里可以使用的,这一点您是可以确认的。
我们在咨询时会确认的内容
- 目前在用什么、用得多频繁 —— 比产品名称,我们会先问次数
- 是否同时在用物理性和化学性的方式 —— 有些人一边用磨砂膏一边用酸,却各自按2周来计算
- 是否同时在用视黄醇 —— 如果重叠,间隔需要重新安排
- 是否有紧绷、发僵的感觉 —— 很多情况是因为看起来起皮了就更想做,陷入了这样的循环
- 是否正处在户外活动较多的时期 —— 因为紫外线敏感会持续1周,所以要从日程往前倒推
结语
很多人认为去角质做得越多,皮肤就越干净。但很难说这一定对。
去角质是把更新周期提前的事,而提前的力量和变干的力量是同一个作用的两面。 隔开间隔来做,表面会变得平整,而下方的表皮反而会变厚。间隔缩短,先流失的是水分。
而且,摩擦造成的色素痕迹,没法再靠摩擦去掉。 因为有些情况并不是黑色素。
我们说的2周,不是论文里钉死的数字,而是 在恢复所需时间上留出余量的标准。如果您现在的间隔比这更短,那么在换产品之前, 我认为顺序上应该先减少次数。
参考文献
[1] Effendy I, Kwangsukstith C, Lee JY, Maibach HI. Functional changes in human stratum corneum induced by topical glycolic acid: comparison with all-trans retinoic acid. Acta Derm Venereol. 1995;75(6):455-458. DOI: https://doi.org/10.2340/0001555575455458
[2] Fartasch M, Teal J, Menon GK. Mode of action of glycolic acid on human stratum corneum: ultrastructural and functional evaluation of the epidermal barrier. Arch Dermatol Res. 1997;289(7):404-409. DOI: https://doi.org/10.1007/s004030050212
[3] Fuchs KO, Solis O, Tapawan R, Paranjpe J. The effects of an estrogen and glycolic acid cream on the facial skin of postmenopausal women: a randomized histologic study. Cutis. 2003;71(6):481-488. PMID: 12839261
[4] Li G, Wang B, Zhao Z, et al. Excessive cleansing: an underestimating risk factor of rosacea in Chinese population. Arch Dermatol Res. 2021;313(4):225-234. DOI: https://doi.org/10.1007/s00403-020-02095-w
[5] Sharquie KE, Al-Dorky MK. Frictional dermal melanosis (lifa disease) over bony prominences. J Dermatol. 2001;28(1):12-15. DOI: https://doi.org/10.1111/j.1346-8138.2001.tb00079.x
[6] Wong CK, Lin CS. Friction amyloidosis. Int J Dermatol. 1988;27(5):302-307. DOI: https://doi.org/10.1111/j.1365-4362.1988.tb02357.x
[7] Solanki V, Bhatia S, Gupta M, et al. Dermoscopic evaluation of facial pigmentary disorders. J Cutan Aesthet Surg. 2024;17(2):112-123. DOI: https://doi.org/10.4103/JCAS.JCAS_48_23
[8] Song JY, Kang HA, Kim MY, Park YM, Kim HO. Damage and recovery of skin barrier function after glycolic acid chemical peeling and crystal microdermabrasion. Dermatol Surg. 2004;30(3):390-394. DOI: https://doi.org/10.1046/j.1076-0512.2003.30107.x
[9] Khunger N, Sarkar R, Jain RK. Tretinoin peels versus glycolic acid peels in the treatment of melasma in dark-skinned patients. Dermatol Surg. 2004;30(5):756-760. DOI: https://doi.org/10.1111/j.1524-4725.2004.30212.x
[10] U.S.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. Alpha Hydroxy Acids. FDA Cosmetic Ingredients. https://www.fda.gov/cosmetics/cosmetic-ingredients/alpha-hydroxy-acids
[11] 韩国《化妆品法》实施规则 附表3(与第19条第3款相关)《化妆品类型与使用注意事项》11)含α-羟基酸产品
[12] Lardieri A, Kang H, Munoz M, et al. Skin injuries associated with chemical peel products applied by consumers. J Clin Aesthet Dermatol. 2025;18(11):41-43. PMID: 41446714
[13] Konkel K, Chen M, Menetrey A, et al. Serious adverse events associated with unapproved mole and skin tag removal products. J Clin Aesthet Dermatol. 2023;16(1):14-17. PMID: 36743972
[14] 韩国最高法院 2003年9月5日宣告 2003도2903 判决(违反《保健犯罪取缔特别措施法》— 非法行医)
[15] 韩国《医疗法》第27条(禁止无执照医疗行为)
以上15件中有11篇为PubMed收录的论文,其余为卫生主管部门和法院的公开资料。正文为一般性医学信息,针对个人情况的判断需通过诊疗进行。
本文由 Zero Lab Clinic 零颜皮肤科为提供医疗信息而撰写。任何治疗的效果都会因个人肤质与体质而异,并可能出现副作用。是否接受治疗,请在面诊并与医生充分沟通后再决定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