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零顏皮膚科 皮膚講座

去角質應該隔多久做一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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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好,我是位於首爾弘大地鐵站1號出口的 Zero Lab Clinic 零顏皮膚科代表院長金東遠。

對正在去角質的人,我常問一個問題。 您多久做一次?

去角質的人很多,但訂好一個適當間隔再做的人很少。皮膚看起來暗沉就再做一次,開始脫皮又再做一次。間隔就這樣愈來愈短,然後來到診間。

今天就來談這個「多久做一次」。去角質在皮膚上實際做了什麼、做得頻繁會有什麼不同,以及間隔多久比較合適。

顯示去角質對角質層與表皮分別朝不同方向作用的流程圖

去角質有兩種方式

物理性的方式和化學性的方式。

物理性的是靠摩擦把角質磨掉。磨砂膏、去角質凝膠、洗臉刷、搓澡巾都屬於這一類。化學性的是塗上酸,把角質細胞之間互相黏著的連結鬆開。被稱為AHA的甘醇酸、乳酸,以及屬於BHA的水楊酸就屬於這一類。

在家裡主要用物理性的方式,在診所或美容院則用化學性的方式。 這個區分我在後面會再提一次。因為在哪裡做,能使用的濃度是由法律限制的。

去角質做的事,是把更新週期往前拉

皮膚就算什麼都不做,也會在下層製造新的細胞往上推,用完的角質會自己脫落。這個週期就叫做更新週期(turnover)。

去角質會把這個週期往前拉。 有研究直接在人身上量過這件事。

健康受試者 6人,在他們的皮膚上塗上螢光物質做標記,然後每天一次、每次60分鐘,連續2週塗抹12%甘醇酸。螢光完全消失所需的時間,也就是角質層的更新週期是 12.8天。用同樣方法測得的0.1% A酸是15.8天[1]。

甘醇酸比A酸更快。 我們容易把去角質想成「溫和的保養」,但單就推動更新週期的力道來看,並不是這樣。

所以看起來變明亮是真的 — 只是原因不一樣

隔開間隔來做,膚觸會變平滑,臉看起來也比較明亮。這一點我在診間也看得到。

不過原因並不是「陳年的色素被剝掉了」。 關於居家濃度的酸能減少色素的實測資料,我們沒有找到。文獻呈現的是另一邊的事。

在一項每天兩次、連續3週塗抹4%甘醇酸後用電子顯微鏡觀察的研究中, 角質層在組織學上變得更緊密了。 脫落的只有角質層最外面的那一層,它下方的結構則完好無損[2]。

下面反而會變厚。 以停經後女性 65人為對象進行的隨機雙盲研究中,在臉的一側塗抹15%甘醇酸6個月,再以打洞切片測量的結果, 表皮厚度增加了27%(p = 0.005)。同一項研究中雌二醇是23%[3]。

整理一下 表面被整理得平整,下面則變厚。 是因為光線反射得均勻才看起來明亮,不是色素被去掉了。

將角質層外層被剝落、下方表皮變厚這兩個方向的變化並列呈現的比較圖

做得頻繁會有什麼不同

同一項研究裡,另一面的結果也一起出來了。

在把更新週期往前拉的那2週裡 水分散失增加,在第11天到第18天之間,角質層的含水量顯著下降(p < 0.05)[1]。塗抹後立刻也出現了明顯的紅斑。

把更新週期往前拉的力量和讓皮膚變乾的力量,是同一個作用的兩面。 不可能只拿走其中一面。

也有直接看頻率的資料。玫瑰斑患者 999人和健康對照組 1,010人,比較兩組洗臉習慣的研究得出了這樣的數字[4]。

習慣勝算比
每週使用洗臉工具超過4次2.179
用每天使用的產品去角質2.435
每天洗臉超過1次1.450
洗臉時間、清潔產品種類無相關

症狀擴散的方向也是一樣的。每天去角質的患者, 進展為紅斑的勝算比是2.01,膿皰、痘痘2.28,毛細血管擴張2.14。

不過這是病例對照研究,並不是因果關係。 無法排除是因為皮膚本來就不好才洗得更勤的可能。不過, 差異出現在「多久做一次」,而不是「用什麼」,這一點還是值得留意。

摩擦留下的痕跡不容易消掉

這是我特別想說的部分。 物理性摩擦的方式,有時本來想去掉色素,反而留下痕跡。

有用清潔用具大力搓洗身體習慣的 71人,有研究把他們集合起來觀察。全部都有激烈搓洗的習慣,痕跡依序出現在鎖骨71.8%、脛部36.6%、上背部32.4%。 對其中24人做切片檢查,發現黑色素明顯沉降到真皮[5]。

還有更重要的。長期使用尼龍澡巾的 3人,在調查他們的研究中, 一般染色下什麼都看不到,但在電子顯微鏡下3人全部都有類澱粉沉積[6]。因此有人提議,這種情況不該叫摩擦性黑色症,而該叫摩擦性類澱粉沉積症。

如果不是黑色素,就不會靠美白消掉。 所以想把摩擦造成的痕跡再用摩擦去掉,往往不會成功。

這裡有一件要先說清楚的事。 這些資料說的是身體,不是臉,而且是連續好幾年大力搓洗的情況。 和在臉上每週用1~2次磨砂膏相比,刺激的強度和持續的時間都不一樣。只針對臉部去角質產品做前瞻性觀察的研究,我們沒有找到。即使如此, 我還是認為方向是一樣的,所以才提出來講。

實際上臉上的摩擦性黑色症很少見。在以皮膚鏡觀察100位臉部色素性疾病患者的資料中,摩擦性黑色症是2人[7]。雖然少見,但一旦發生就屬於不容易消掉的那一類。

把摩擦造成的痕跡分成黑色素與類澱粉兩種情況的比較卡

那麼該隔多久

我們建議隔2週。 這個數字的根據,我原原本本地說給您聽。

有一項研究在女性 13人的手臂內側做30%、50%、70%甘醇酸換膚與氧化鋁微晶磨皮,並追蹤皮膚屏障功能。兩種處置在剛做完時屏障都明顯受損,但 在24小時內恢復了。紅斑方面,微晶磨皮在1天、甘醇酸換膚在4天後消失。作者們在這裡得出的結論是 間隔2週就有足夠的時間讓屏障恢復[8]。

老實說,這個數字不是比較不同間隔之後得到的。 它是量出恢復所需的時間,再從那裡推論出來的。也有以每週1次的間隔施作的研究[9]。 把間隔隨機分組直接比較的研究,我們沒有找到。

所以2週不是「已被證實的最佳值」,而是 在恢復所需時間上多留一些餘裕的數字。我們在診療中使用的標準也是照著這個來的。

補充一點,對紫外線的敏感會持續得比這更久。美國FDA建議AHA產品標示, 使用期間與使用後1週內 要使用防曬產品[10]。隔2週的話,這段期間自然就包含在裡面了。

同一項研究裡還有一個有意思的結果。 紅斑的程度並沒有照著濃度的順序出現[8]。並不是70%比30%更紅。 意思是不能只看濃度就推測強度。

標示屏障恢復24小時、紅斑消失1~4天與紫外線敏感1週的時間軸

在家裡不該使用高濃度產品

偶爾會有人自己買專業用的高濃度產品來使用。 這不是間隔的問題,它本身就有危險。

法律已經畫出一條線。韓國《化粧品法》施行規則規定, AHA超過10%,或酸度低於pH 3.5的產品必須標示「含有高濃度AHA成分,有發生副作用之虞,請諮詢專科醫師等」[11]。美國FDA與CIR專家小組也把消費者用產品的安全條件定在 10%以下、pH 3.5以上[10]。

在家裡使用的界線和在診所使用的界線不同,是有原因的。

實際的事故也有統計。在一份檢視美國FDA不良事件通報系統5年資料的報告中, 確認到一般民眾自行塗抹化學換膚產品造成的皮膚損傷有18件 。內容是灼傷、傷口與腫脹,其中有留下疤痕甚至關節活動範圍受限的案例。作者們的結論是 沒有專業人員的指導就使用,不論濃度都有危險[12]。另外單獨統計的未經核准去除產品 38件中,臉部損傷的14件裡有4件就在眼睛旁邊[13]。

在哪裡做為什麼會成為問題

在美容院做的角質護理當中,有一些是越過法律所定界線的。

這不是我的意見,而是判決。韓國最高法院就 不具醫師執照的美容師使用含氧化鋁研磨劑的儀器,施行去除臉部角質的皮膚磨皮術一事,作出了如下判示。

由不具備人體生理構造專業知識之人實施時,有發生危害人之生命、身體或公共衛生之虞,因此 並非單純的美容術,而屬於醫療行為[14]

同一判決還整理出兩件事。 即使有醫師指導,非醫療人員也不得實施;而且就算實際上具備與醫療人員相同水準的知識或施作能力,結論也一樣。另外,在這個案件中受到處罰的人,是僱用美容師的 診所院長。

現行韓國《醫療法》第27條第1項禁止無照醫療行為,2019年新增的第5項則明定 「任何人不得使非醫療人員實施醫療行為」,直接把指使的一方也擋了下來[15]。

這裡有一點要點出來。前面作為2週間隔根據所提到的那項研究[8]裡用的 氧化鋁微晶磨皮,正是這個判決裡出現的那個方式。 也就是說,一邊在量屏障恢復需要多久,另一邊則在爭論那件事可以由誰來做。

不論您在哪裡做,那個地方使用的濃度和儀器是不是那個地方可以使用的,您是可以確認的。

我們在諮詢時會確認的事

  • 您現在在用什麼、多久用一次 — 我們會先問次數,而不是產品名稱
  • 您是不是物理性和化學性的一起用 — 有人同時用磨砂膏和酸,卻各自分開算2週
  • 您是不是同時在用A醇 — 如果重疊,間隔就要重新安排
  • 有沒有緊繃、粗硬的感覺 — 很多人是因為看起來在脫皮就做得更多,陷進了這個循環
  • 是不是戶外活動多的時期 — 因為對紫外線的敏感會留1週,我們會從行程往回推算
諮詢前最好先整理好的項目檢查清單

結語

很多人認為去角質做得愈多,皮膚就愈乾淨。但很難說這在任何情況下都成立。

去角質是把更新週期往前拉,而往前拉的力量和讓皮膚變乾的力量,是同一個作用的兩面。 隔開間隔,表面會被整理得平整,下面的表皮反而會變厚。間隔縮短的話,先流失的是水分。

還有,摩擦造成的色素痕跡,沒辦法再靠摩擦去掉。 因為有些情況它並不是黑色素。

我們說的2週,不是論文釘下來的數字,而是 在恢復所需時間上留了餘裕的標準。如果您現在的間隔比它更短,在換產品之前, 我認為順序上應該先減少次數。


參考文獻

[1] Effendy I, Kwangsukstith C, Lee JY, Maibach HI. Functional changes in human stratum corneum induced by topical glycolic acid: comparison with all-trans retinoic acid. Acta Derm Venereol. 1995;75(6):455-458. DOI: https://doi.org/10.2340/0001555575455458

[2] Fartasch M, Teal J, Menon GK. Mode of action of glycolic acid on human stratum corneum: ultrastructural and functional evaluation of the epidermal barrier. Arch Dermatol Res. 1997;289(7):404-409. DOI: https://doi.org/10.1007/s004030050212

[3] Fuchs KO, Solis O, Tapawan R, Paranjpe J. The effects of an estrogen and glycolic acid cream on the facial skin of postmenopausal women: a randomized histologic study. Cutis. 2003;71(6):481-488. PMID: 12839261

[4] Li G, Wang B, Zhao Z, et al. Excessive cleansing: an underestimating risk factor of rosacea in Chinese population. Arch Dermatol Res. 2021;313(4):225-234. DOI: https://doi.org/10.1007/s00403-020-02095-w

[5] Sharquie KE, Al-Dorky MK. Frictional dermal melanosis (lifa disease) over bony prominences. J Dermatol. 2001;28(1):12-15. DOI: https://doi.org/10.1111/j.1346-8138.2001.tb00079.x

[6] Wong CK, Lin CS. Friction amyloidosis. Int J Dermatol. 1988;27(5):302-307. DOI: https://doi.org/10.1111/j.1365-4362.1988.tb02357.x

[7] Solanki V, Bhatia S, Gupta M, et al. Dermoscopic evaluation of facial pigmentary disorders. J Cutan Aesthet Surg. 2024;17(2):112-123. DOI: https://doi.org/10.4103/JCAS.JCAS_48_23

[8] Song JY, Kang HA, Kim MY, Park YM, Kim HO. Damage and recovery of skin barrier function after glycolic acid chemical peeling and crystal microdermabrasion. Dermatol Surg. 2004;30(3):390-394. DOI: https://doi.org/10.1046/j.1076-0512.2003.30107.x

[9] Khunger N, Sarkar R, Jain RK. Tretinoin peels versus glycolic acid peels in the treatment of melasma in dark-skinned patients. Dermatol Surg. 2004;30(5):756-760. DOI: https://doi.org/10.1111/j.1524-4725.2004.30212.x

[10] U.S.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. Alpha Hydroxy Acids. FDA Cosmetic Ingredients. https://www.fda.gov/cosmetics/cosmetic-ingredients/alpha-hydroxy-acids

[11] 韓國《化粧品法》施行規則 附表3(與第19條第3項相關)《化粧品類型與使用注意事項》11)含α-羥基酸產品

[12] Lardieri A, Kang H, Munoz M, et al. Skin injuries associated with chemical peel products applied by consumers. J Clin Aesthet Dermatol. 2025;18(11):41-43. PMID: 41446714

[13] Konkel K, Chen M, Menetrey A, et al. Serious adverse events associated with unapproved mole and skin tag removal products. J Clin Aesthet Dermatol. 2023;16(1):14-17. PMID: 36743972

[14] 韓國最高法院 2003年9月5日宣告 2003도2903 判決(違反《保健犯罪取締特別措施法》— 非法行醫)

[15] 韓國《醫療法》第27條(禁止無執照醫療行為)

以上15件中有11篇為PubMed收錄的論文,其餘為衛生主管機關與法院的公開資料。內文為一般性醫學資訊,針對個人狀況的判斷需透過診療進行。

本文由 Zero Lab Clinic 零顏皮膚科為提供醫療資訊而撰寫。任何療程的效果都會因個人膚質與體質而異,並可能出現副作用。是否接受療程,請於面診並與醫師充分溝通後再決定。